戴罪立功是成语吗
是
戴罪立功[dàizuìlìgōng]
基本释义
带着罪过或错误去创立功勋,以功赎罪。
出处
明·王守仁《案行漳南道守巡官戴罪督兵剿贼》:“其覃恒等所统军,就仰高伟管领,戴罪杀贼立功自赎。”
如果犯人被判五年戴罪立功能减刑多少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袭,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知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道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犯罪判定获刑后戴罪立功,一般性立功一次和两次有什么区别?两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减轻处罚?
按法律规定对于立功的次数是没有规定的,没法确定有没有区别,同时也无法肯定两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来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zhidao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毒战中蔡添明已经和警方合作戴罪立功,但最后为什么还要判死刑?
我觉得一楼回答太过片面。孙红雷的失败点在于过于相信古天百乐,高估了“死缓”的吸引力。而古天乐也不是因为什么徒弟害的,他原本的意图是把那两个度傀儡和那两个徒弟卖了,没有供出真正的老板,既立功又不断自己后路,有了后路就有钱有能力,不见得会做一辈子牢。知直到徒弟逃脱,计划失策,他看到孙红雷要拒绝和他合作他才供出幕后那七个香港人。这个是剧情。我个人猜想,他供出那七个香港人也道不是为了立功,而是给自己争取一个逃脱的机会。至于死刑,他害死那么多警察,立再内大的功也没用,况且功也没立成。整部电影古天乐饰演了一个绝顶聪明的毒贩,玩弄了所有人,所以他才是男一号。电影另一层意思就是这么聪容明的毒贩一样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昆沙最后不都投降了吗。
他后来不是又叛变了吗?那么多警察都因为他死了,他的立功就不成立了;而没有立功,以他制毒论吨计的罪百行,死一百次都够了。
其实我度倒是挺同情他的,主要还是他那两个徒弟坏事,加上警方处置不当。我相信一开始蔡还是真心的希望和警方合作立功的,但是后来连续出现几次波问折,特别是他那俩傻徒弟突然变聪明了,这都是他不可能预料到的;但是孙红雷答扮演的大队长明显处置不当,就算你怀疑蔡,也不应该那么明显的表现出来。可是孙红雷的内敌意明显刺激了蔡,他开始担心自己忙到最后也争取不到立功减刑,所以才选择了叛变。
至于影片结尾的时候蔡说自己一开始就是耍警察的,我估计那是为了争取七个毒贩帮自己逃跑而故意这么说的。容
“戴罪立功”为什么不是“带”而是“戴”?
戴罪“戴罪”人们往往会用现代汉语的理解做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样的解释,甚至辞书中也如是说。虽然,从通俗易懂的角度讲这样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如果我们认同这种解释,那么“戴罪”中的“戴”字,似乎就很有理由改成“带着罪过或错误”中使用的“带”字。如此一来,“戴罪立功”、“戴罪之身”这样的词语中,就都应该改用“带”字了。不可否认,我们当前的辞书中有一种定义不清的现象。这种不清楚,导致人们在接受辞书编撰者所做出的“定义”之时,自然而然地会质疑辞书中所列示的那些“概念”中的某些用字的合理性。如果,最后读者都用“古来有之”这样的理由来说服自己的话,那我们的文字就走向了危险的境地,汉字的魅力就将逐渐消失。其实,如果我们认真考察一下“戴”这个字的话,就很容易可以发现里面的细微之处。“戴”有“加在头、面、颈、手等处”之意,如词语“戴帽子”、“披星戴月”、“戴圆履方”、“不共戴天”。那么“罪”又为什么要“戴”着呢?即使在现代汉语中,我们都还在使用“罪名”这个词,“罪”既可以指一个人所犯的罪行亦可指其所受到的刑罚,如“犯罪”和“服罪”。“名”在中国传统里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过去,全国各地数不清的“贞节牌坊”就是给那些符合当时的传统礼教的优秀的女人们立的,所谓的“贞节牌坊”所立出来的无非就是个“名”而已。一个人有罪,即使没有戴上“枷锁”,亦如同“枷锁”随身一样。“枷锁”其实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防止罪人逃跑;一重含义是向世人宣告,戴“枷锁”之人乃是“戴罪”之身,这个戴罪之身其实就是个“名”。如电影《梅兰芳》中梅兰芳的大伯所戴的“纸枷锁”就不具有前面所述的第一重作用;又如《水浒传》中的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误闯白虎堂之后被刺配(刺面发配)沧州,刺面后的林冲,即使不戴枷锁,同样可以让人一眼看出他“戴”着罪,因为那刺在脸上的“字”在当时是无论如何也搽抹不掉的,是林教头一辈子都得“戴”着的“罪”。在现实中,很多的“戴罪立功”之人,其实既没有身负枷锁,也没有脸上刺字,旁人是根本看不出他有罪的,这样的人之所以称为“戴罪之身”不过是因为他们所身负的“罪名”而已。评书中经常说武将犯了错误之后“戴罪立功”,“立功”之后,曾经的“罪人”就可以把“罪名”去掉,从而恢复清白之身。如此看来,所谓戴罪,简单地解释为“带着罪过或错误”这一说法有些欠妥,换成“头上戴着有罪或者犯错误的罪名”就更容易让人理解了,同时也可以消除人们对“戴”字使用上的疑问。辞书,解惑的重要工具,如果变成了制造“困惑”甚至“混乱”的源泉,那就南辕北辙,谬种流传了。补充资料:刺配“刺”又称“刺字”,源自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qíng)刑”。《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轻罪者的一种刑罚,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以作标记。“配”是逐步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东汉末年,“徙边”还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如“丈夫处死,妻子徙边”。南北朝时,北魏统治者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远地区,有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将“徙边”改成“流刑”(即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是新五刑(死、流、徙、鞭、杖)之一。北宋时,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古时候对“戴罪立功”的犯人一般会从轻发落,这种“从轻发落”是()
古时候对“戴罪立功”的犯人一般会从轻发落,这种“从轻发落”是(消退?)。
当有机体作出某种反应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叫百做“惩罚”,惩罚是通过厌恶刺激的呈现来降低反应在将来发生的概率。对度犯人受到惩罚之后的行为表现表示肯定或赞扬,这就是一种强化――消极的强化,属于消退。
斯金纳提出的强化理论分为两种类型:正强化和负强化。
斯金纳认为:人或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定的行为作问用于环境,当这种行为的后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在以后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减弱或消失。人们可以用这种正强化或负强化的办法来影响行为的后果,从而答修正其行为。
扩展资料:
在管理上,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内为,从而加强这种行为;正强化的方法容包括奖金、对成绩的认可、表扬、改善工作条件和人际关系、提升、安排担任挑战性的工作、给予学习和成长的机会等。
负强化是通过厌恶刺激的排除来增加反应在将来发生的概率,即减少或取消厌恶刺激来增加某行为在以后发生的概率。就是对于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撤消原来存在的消极刺激以使这些行为发生的频率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负强化
强化。
①“戴罪立功”抄的前后两截是对举关系;“立功赎罪”是目的关系。
②“戴罪立功”偏重在“立功”,不光指“赎罪”,往往还能袭得到奖励,语义较轻;“立功赎罪”偏重在“赎罪”,语义较重。
扩展资料
强化通过某一事物增强某种行为的过程。
(1)在经典条件反射中,指使无条件刺百激与条件刺激相结合,用前者强化后者。
(2)在操作条件反射中,指正确反应后所度给予的奖励(正强化)或免除惩罚(负强化)。
强化和惩罚是操作条件反射的核心思想,既有正向的(加给有机体环境知刺激),也有负向的(从有机体环境中取走刺激)。共产生4种基本结果,加上没有结果(什么也没有发生)。强化结果是引起行为出现道频次大幅增加。强化是指驱使力对具有一定诱因的刺激物发生反应后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化
强化是为了增加好行为百的频率,从轻发落明显不是为了增加犯罪行为,度而是为了减少这种行为,所以是消退,而不是问强化。消退是针对已经答强化过反应,他和惩罚的结果是一内样的,都是反应行为的减少。强化的目的都是增加行容为发生的频率。
“戴罪立功”的犯人在古代一般会“”从轻发落”,这种“从轻发落”是zd()也是有两种解释A消退B惩罚C强化D分化
选择强化的话,是希回望立功的行为的频率上升。选择消退的话是希望犯罪的行为能够下降。所以就看你拿什么根什么比个人认为:这样的题目出题极其不严谨,解读的角度会很多答。所以以掌握概念为主,做题为辅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