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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成语深文周纳的意思及解释

秦桧有没有后代

秦桧有后代,有一个继子秦熺。

1、继子:秦熺,字伯阳,本姓王,为秦桧妻兄王唤之子。以少师致仕、封福国公。

2、孙子:秦埙,秦熺长子,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探花。历任敷文阁待制、工部尚书、礼部尚书等职。秦堪,生平不详?。秦卓,又名秦坦,生平不详。

3、曾孙:秦钜,秦埙之子,字子野,嘉定十四年(1221年)在蕲州抗金战死,封义烈侯。

秦熺(1117年~1161年),字伯阳。南宋大奸臣秦桧的养子,本秦桧妻兄王唤之子,自秦桧专权期间,曾捏造罪名将王铚家的藏书掠走大半,把南宋初年国史实录中不利于秦桧的内容或改写,或烧毁。秦桧死后,秦熺想继承相位,但遭到拒绝,秦家就此失势,岳飞也得以平冤昭雪。

扩展资料:

秦熺是秦家名义上唯一的儿子,从小备受宠爱是一定的,不知情的人还以为他是秦桧膝下唯一的爱子,各种巴结自不必提。甚至秦桧在世的时候,秦熺的儿子都可以经过权势去做探花,接着当史官。曾经坐的有多高,后来就可以摔得有多惨。

他在秦桧死后,官运受阻,想继承秦桧官职当宰相不可得,坐吃山空。秦桧受尽世人唾骂,他作为秦桧的儿子日子也不好过,受人白眼,也不被皇帝喜欢。加上自身才华不够,可以说是夹缝求生。一点好处是,秦桧没有被抄家,当初的搜刮,全部由他继承了。

“乞和”造就了千古奸臣:

时势造英雄,时势也造奸臣。当初的血性男儿,经过战乱的洗礼,从庙堂到江湖,从重臣到囚徒,那种漫长而不堪忍受的痛苦,迫使着这个意志不是特别坚定的北宋遗臣作出了一些有违初衷的改变。或许,因这种时势而带来的人格裂变,秦桧自己都没有觉察到。

秦桧被俘北去后,随徽、钦二帝幽囚于韩州(今辽宁昌图),倍尝艰辛。宋徽宗听说赵构即位的消息后,怀着最后的希望,写了一封信给粘罕,要求与金再次议和。徽宗此信,经过了秦桧的润色,写得凄婉恳切,文辞优美。粘罕转呈金主吴乞买,吴乞买给予盛赞。

虽然没有同意议和(当然不可能同意,要议和,对象也只可能是高宗而非徽宗),但他因此发现了秦桧这个文辞、识见俱佳的人才,于是,安排他到自己的弟弟挞懒军前效力,秦桧又深得挞懒信任。建炎四年(1130年),北去四年后,秦桧自金国携家逃回。

其原因和过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好在赵构亟需一位熟悉金国情况的人作参谋,便任命秦桧为礼部尚书,第二年任命他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旋即又任命他为宰相。虽然,秦桧在相位一年就被朝臣论罢,但山不转水转,绍兴八年(1138年),赵构又重新任他为宰相,而且是独相。

从此,秦桧在位专权达十八年。纵观秦桧当权的这十八九年,为达到巩固权位的目的,可谓“坏事做绝”。秦桧至少有四宗罪:一是提出“南人归南,北人归北”,以土地和甘当金国附庸的方式换取和平,卖国卖得振振有词;二是收拾与求和方针不同的文臣武将,以残忍的手段打击异己。

三是篡改历史,对宋高宗一朝的历史作了一些有利于皇帝和自己家族的技术性处理;四是深文周纳,兴文字狱,掀起了有宋以来文字狱的高潮。秦桧刚刚由金归国时,就开始向赵构兜售“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主张。当时,金人经过几次轮番南侵,占领了长江以北广大地区。

为了更好地控制中原,他们在张邦昌的“大楚”政权后,又扶持了刘豫的“伪齐”政权。秦桧所谓“南人归南,北人归北”,即承认金人占领区和“伪齐”政权的合法,以长江为界,划江而治。他的潜意识是,反正长江以北为金所控制业已成为事实,不若索性承认事实以换取和平。

然而,这一思路无疑是把“两个中国”合法化,甘心做金国的附庸和奴隶而不以为耻,思路一提出,朝野顿时大哗,弹劾秦桧的奏章雪片般飞向赵构的案头,就连在和、战中摇摆的赵构后来也不禁叹息道:“桧言‘南人归南,北人归北’。朕北人,将安归?”(《宋史·秦桧传》)可见。

对于这么露骨的卖国之言,作为皇帝的赵构都是不能接受的。秦桧对政见不同的同僚的排挤打击颇为残忍。海南海口市有一座五公祠,是为纪念唐、宋两朝贬谪到海南的五位著名历史人物而建,故名五公祠。五公中,除唐朝名相李德裕外,宋朝是李纲、李光、赵鼎和胡诠。

而这四人,都是由于力主抗金遭到秦桧排挤,贬谪至茫茫海外的。四人中,李纲最幸运,不久即遇赦北归。最惨是赵鼎,他曾经两度任相,是秦桧的老上级,却在贬至海南三年后,身心交瘁,绝食而死。秦桧死后,李光和胡铨遇赫归朝,李光死于归途,胡铨得归。

这只是秦桧打击异己的一个缩影,冰山一角。人在做了亏心事之后,总会想方设法涂抹和掩饰。秦桧是宰相,拥有“监修国史”身份,他利用这一有利身份对历史进行了主观篡改。《宋史·秦桧传》记载说:“(秦桧)命子熺以秘书少监、领国史,进建炎元年至绍兴十二年《日历》五百九十卷。

熺因太后北还,自颂桧功德凡二千余言,使著作郎王扬英、周执羔上之,皆迁秩。自桧再相,凡前罢相以来诏书章疏稍及桧者,率更易焚弃,日历、时政亡失已多,是后记录皆熺笔,无复有公是非矣。”同时,秦桧还不断为赵构个人以及降金乞和政策上贴金,对岳飞颇有诋毁。

抹杀岳家军的功绩。宋孝宗时期所确定的“南宋中兴十三处战功”中,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胜也囊括,却没有岳飞的郾城和颖昌大捷,或许就是当时的官方记述皆出于秦桧父子之手的结果。有人说两宋无文字狱,其实要从程度上来说。宽松如北宋者,也有苏东坡的“乌台诗案”。

到了南宋,尤其是秦桧当权期间,兴狱的方法更多样了,受到打击的人也更多了。秦桧当政期间,曾力推私家野史写作和出版的禁止。《宋史·秦桧传》载,绍兴十四年,秦桧“乞禁野史”;绍兴十五年,秦桧“又对帝言私史害正道”;绍兴十九年十二月。

朝廷正式颁布诏令:“禁私作野史,许人告。”这种态势下,许多人不仅不敢再写,现有的也赶快烧,李光的家人,就把李光的万余卷书全部烧掉。司马光的后人信誓旦旦地辩解说,《涑水记闻》非其先祖所撰。一个叫曹泳的小官,因状告他人私作野史而官升数级。

一时间,“士大夫争以诬陷善类为功”。从秦桧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来看,“引刀成一快”易,“十年持汉节”难。要做一个无愧于良心道义的忠贞之士,需要像苏武一样,历尽节旄尽落的艰辛和阶下囚的屈辱。而前途的渺茫和囚徒的屈辱。

却常常成为击倒意志这匹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意志薄弱者改头换面,卖国求荣,坏事干得振振有词而不以为耻。南宋嘉定十四年(1221年),朝廷以紧邻岳飞墓的下智果寺为岳飞功德寺,并赐额“褒忠衍福禅寺”,即今天的岳王庙。

清朝褚人获《坚瓠集》载:“(明)正德八年,指挥李隆冶铜为(秦)桧及妻王氏、万俟卨三形,皆赤身反接跪墓前。”从此,秦桧被反绑双手,跪于岳飞墓墓道阶下,任后人石敲瓦掷,撒溺其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秦桧

秦桧有没有后人不好说,但即便有后人也不姓秦,秦桧的儿子秦熺是养子,亲生儿子叫林一飞。

秦桧的正室是北宋宰相王珪的孙女,王氏行事忌刻狠毒。例如:秦桧为是否杀害岳飞一事犹豫不决,王氏自桌上拿起一只橘子,一掰两半,说:“橘子一掰就开,有什么难的。你不曾听说‘纵虎容易擒虎难’吗?”她的这一番话,帮助秦桧下了决心。

王氏终身未给秦桧生过一个儿子。秦桧早年与婢女私通,生下一子,他害怕王氏责骂,将儿子送与福建一户姓林的人家。秦桧的妻兄王焕亦曾与婢女生子,偷偷将其寄养在外。靖康之难,秦桧夫妇被金兵掳从北上。王焕便将自己的私生子改姓秦,当作秦桧的养子。3年后,秦桧夫妇逃归南宋,承认了秦熺是养子的事实。

南宋与金议和之后,秦桧独占相位17年,擅权专政。因此,秦熺官运亨通,短短几年就一直做到知枢密院事,朝班位列其父之下。

此时,秦桧真正的儿子林一飞也找上门来,谋求官职。在秦桧的栽培下,林一飞官至尚书省右司员外郎,掌握了政事堂(宰相办公处)的实权。他名义上的兄弟林一鸣、林一鹗也当上了官。据说,秦桧晚年喜爱林一飞甚于秦熺,但由于畏惧王氏,始终未公开承认林一飞是自己的亲生子。

秦桧死后,宋高宗忌惮秦桧尚有众多党徒在朝,只是下令秦熺致仕(即退休)。他还遣人询问王氏:林一飞是否为秦桧之子?王氏断然加以否认。于是,宋高宗毫不犹豫地将林一飞贬谪到岭南的高州(今广东高州市)。5年后,林一飞病死在高州。次年,秦熺也郁郁而终。?

现在已经没有百了,最后一位后人死于宋朝。

秦矩,秦桧曾孙。1221年,金军南下蕲州。秦矩时任通判,他与知度州李诚之一同死守城池。金军听说守城的是秦桧的后人,高兴地派人来劝其投降。秦矩怒斩来专使,坚决抵抗。后来,金军破了城池,李诚之与家人一起自杀殉国。秦矩退回官邸自焚。秦矩的儿子秦浚闻讯,属也毅然跳入火中,追随父亲而去。

“深文周纳”的意思是什么?

深文周纳zhidao

汉语成语,出自《史记·酷吏列传》,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

出处

《史记·酷吏列传》:"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汉书·路温舒传》:"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纳之。"

解释

周纳:罗织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据事实,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内加罪名。

示例

但这也许是"刀笔吏"工的深文周纳。(鲁迅《华盖集续编可惨与可笑》)

辨析

【语法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成语结构】连动式容

【产生年代】古代

【成语正音】周,不能读作"zōu"

【成语辨形】纳,不能写作"那"

【近义词】深文罗织、故入人罪

深文周纳意思是什么

【成语】深文百周纳  【拼音】shēnwénzhōunà  【解释】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据事度实,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加罪名。  【出处】《史记·酷问吏列传》:“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汉书·路温舒传》:“上奏畏却答,则锻炼而周纳之。”回【示例】但这也许是“刀笔吏”工的~。★鲁迅《华盖集续编·可惨与可笑》  【用法】作谓语、宾语、定语;指强加答人罪

[释义]指苛刻地copy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把不根据事实而牵强附会给人硬加罪名。[语出]《史记·酷吏列传》:“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正音]周;不能读作“zōu”。[辨形]纳;不能写作“那”。[近义知]深文罗织[用法]用作贬义。一般道作谓语、宾语、定语。[结构]连动式。[例句]假使是这样;那韩非的非难;殊不免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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